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标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复评的专家),以及项目单位委派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的代表。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原则。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政资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管理、考核。
第六条 评标专家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依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四)无不正当理由,中止评标强行离开的;
(五)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情形;
(六)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评标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且不请假的;
(二)向交易当事人征询确定成交人意向或者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评标意见的;
(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意见的;
(四)受益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五)暗示或者诱导交易当事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交易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评审区的;
(七)进入评标区域,未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且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八)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九)毁坏评标场所财务,且拒绝赔偿的;
(十)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评标出现明显错误,主动配合并改正错误的;
(二)不积极工作,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的;
(三)未按时参加评标,无不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不服从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管理的;
(五)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但未使用的;
(六)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七)擅自离开评标区域的;
(八)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九)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十)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确定参加评标后,又请假的,半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三)擅自离开评标室的;
(四)利用评标电脑从事与评标无关事项的;
(五)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影响评标,不听劝阻的;
(六)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七)个人信息有变动,不及时更新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3分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警示诫勉;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活动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活动6个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评标活动24个月。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累计记6分以上的,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评标专家所在的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季度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开考核情况,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专家库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