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活动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政资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法产生并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招标人代表。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政资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参加评标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的;
(二)未按承诺参加评标且未按要求完成请假流程的;
(三)到评标现场后,以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未按政资中心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五)自工作单位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在评标专家库更新工作单位信息的;或未在评标工作中使用实际工作单位信息的;
(六)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
(七)不独立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
(八)发表不当言论,如:“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发表倾向性评价”“暗示投标人资质优劣”;明示或暗示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或者征询招标人代表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九)对评标结论持不同意见,拒绝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字的;
(十)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如“评审意见存在明显逻辑错误”“因提前结束评标流程导致评标报告无法签署”等,以致被责令改正、重新评标的或需要进行纠错的;
(十一)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二)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
(十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四)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六)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会同政资中心根据职责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政资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并反馈政资中心。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专业领域差错认定,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代表行为监督、政资中心负责现场行为记录。政资中心收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差错行为的,政资中心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一年内,评标专家存在差错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的,政资中心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差错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
招标人代表存在差错行为的,政资中心函告招标人。
第九条 差错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差错行为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资中心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佐证材料,政资中心会同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材料,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公示。
第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政资中心公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差错行为,依法启动处理、处罚或信用评价等监管程序。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书面反馈至政资中心,填写《差错行为处理结果反馈表》(见附件2)。政资中心收到处置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同步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资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
2.差错行为处理结果反馈表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1
提醒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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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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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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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
行业监管部门: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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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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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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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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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原因 |
因谈话对象存在第 项差错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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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如下: 谈话人签字: 谈话对象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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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差错行为处理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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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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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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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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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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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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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行为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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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行为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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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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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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