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强化代理机构责任意识,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政资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进场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资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五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信息录入与标前准备
1.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经招标人或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提醒1次后,再次出现同类或其他关键性错误的;
2.专家抽取信息(专业、回避信息、甲方代表信息等)录入不全或错误,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专家抽取信息的;
3.代理分散采购项目,未按要求提供资料、预约或变更场地;项目终止未对场地进行释放,导致场地占用,资源浪费;
4.在交易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不完整或操作错误,导致项目进度受影响的;
(二)文件编制
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选择的示范文本与招标项目的行业、专业不相适应,影响项目进度的;
6.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具体内容不完整,有歧义、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7.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8.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或者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不正确;
9.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10.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1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1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1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16.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17.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18.对于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或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
19.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
(三)公告发布与流程管理
20.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21.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22.未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交易流程,如,中标结果公示、招标异常公示等发布、项目档案的归档等;
23.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24.未按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25.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的;
26.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投标保证金退付流程的;
27.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四)开标评标
28.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29.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如,开标到场人员与注册项目绑定代理人员信息不符,影响开标工作的;
30.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五)现场行为与纪律
31.组织开评标活动,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32.开评标过程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
33.不服从政资中心现场管理、扰乱秩序的,如:违反规定吸烟、未保持开标现场环境整洁,未按规定提供专家餐食等;
34.未按规定进入评标现场、电子监管室等相关区域;
35.提供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如远程异地评标相关申请资料等;
(六)其他
36.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
37.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名称及标段号、发生时间、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政资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记录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填写《差错行为记录表》(见附件1)并反馈政资中心。政资中心在收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政资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每半年通报一次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
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差错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条 代理机构对差错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资中心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佐证材料,政资中心会同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材料,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公示。
第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政资中心公示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依法启动处理、处罚或信用评价等监管程序。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书面反馈至政资中心,填写《差错行为处理结果反馈表》(见附件2)。政资中心收到处置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同步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资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差错行为记录表
2.差错行为处理结果反馈表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1
差错行为记录表
记录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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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主体 |
□招标人 □行业监管部门 □交易服务中心 |
记录反馈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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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行为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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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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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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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行为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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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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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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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差错行为处理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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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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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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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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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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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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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行为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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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行为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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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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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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